上網有得下載破解,但提供破解HShield上下載已經屬盜版,犯緊法。
而且要裝Vista先用得,正常玩家希望U1協助HShield公司報海關同報警。
電 腦 相 關 罪 行
http://www.infosec.gov.hk/tc_chi/crime/crime.html更希望U1聯同各遊戲生產商民事起訴Cheat Engine開發者
第 106章 第 27a條 — 藉 電 訊 而 在 未 獲 授 權 下 取 用 電 腦 資 料(1) 任何人藉着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
(2) 就第(1)款而言─
(a) 該人的意圖不一定要針對─
(i) 任何個別程式或數據;
(ii) 任何個別種類的程式或數據;或
(iii) 任何個別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
(b) 任何人如無權控制對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的有關種類的取用,且有下述情況,則他對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的該類取用,即屬未獲授權─
(i) 他未獲有此權利的人授權,使他獲得對該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的該類取用;
(ii) 他不相信自己已獲如此授權;及
(iii) 他不相信若他曾申請適當的授權,則他本已獲如此授權。
(3) 第(1)款的效力,並不損害關於檢查、搜查或檢取權力的任何法律。
(4)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關於本條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可在發生該罪行的3年內或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6個月內(以最先屆滿的期間為準)任何時間提出。
第 200章 第 60條 — 刑 事 毀 壞(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3) 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第 200章 第 161條 — 有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用外掛係唔係犯法自己詳細研究,用漏洞Bug越一Server野已屬黑客活動一種,虛擬財產亦屬金錢的一種,已知香港法例有3條罪可以告到用外掛既人,我向海關舉報時,佢叫我自己睇上面網址,叫我咪信D用緊或放外掛既人講既野,個關員重講:電視宣傳都有提醒兼職D細佬唔好賣翻版啦!結果個細佬女咩收場?同樣開發Cheat Engine者亦要負上法律責任。
玩家無癮,扼殺遊戲 :
http://www.28wish.hk/viewthread.php?tid=52000&extra=page%3D1香港政府非常注關今次及一切由網上遊戲衍生出來的網上罪行:
http://www.gameone.com/news_inp1.php?nid=249[ tsunate在2009-09-21 13:07重新編輯此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