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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8樓七星會員於2011-07-15 18:03發表的 :《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第20(2)條規定,任何人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