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香港條例第200章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任何人犯第24或25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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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x123唔敢回呀?_?
[ 7088在2010-10-02 00:26重新編輯此帖 ]